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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扣除标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扣除标准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更新时间:2025-10-17 12:46:41 查看全文>>

  •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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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全球所得)。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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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做会计分录的时候,国债利息收入应该计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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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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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①关于限售股。在2005年之前,中国股市处于股权分置状态,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流通权”,非流通股就变为了流通股股份,这些非流通股股份转化的流通股均有一定的限售期,称之为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简称股改限售股)。

    ②关于代持股: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监管限制,一些个人投资者往往通过法人企业代持的方式购买非流通股,形成“代持股”现象。

    ③税法不承认没有办理法律过户的限售股交易,而是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纳税。

    规定: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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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置资产收入确认

    1、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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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解释】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涉及的会计科目】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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