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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扣除标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扣除标准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更新时间:2025-08-17 09:48:07 查看全文>>

  •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5%。

    具体来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常见限额扣除的项目:

    1.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薪总额14%的部分,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永久性差异)

    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薪总额2%的部分,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永久性差异)

    3.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薪总额8%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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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哪两类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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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税费用期末有余额吗

    所得税费用期末无余额。所得税费用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所得税费用计提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方)

    所得税费用结转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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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

    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分为25%和20%(目前减按10%)两种基本情况。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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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三项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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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范围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范围:

    生产经营成本

    (1)视同销售成本要计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匹配

    (2)计入成本中的税金:进口关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3)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计入成本

    费用

    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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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要求

    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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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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