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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扣除标准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扣除标准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更新时间:2025-06-07 16:50:10 查看全文>>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

    1、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分为25%和20%(目前减按10%)两种基本情况;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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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哪些行为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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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哪两类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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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间接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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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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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费用扣除标准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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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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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①关于限售股。在2005年之前,中国股市处于股权分置状态,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流通权”,非流通股就变为了流通股股份,这些非流通股股份转化的流通股均有一定的限售期,称之为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简称股改限售股)。

    ②关于代持股: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监管限制,一些个人投资者往往通过法人企业代持的方式购买非流通股,形成“代持股”现象。

    ③税法不承认没有办理法律过户的限售股交易,而是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纳税。

    规定: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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