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是要求企业发生的金额要真实、合法,才能税前扣除。具体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更新时间:2025-08-22 10:56:21 查看全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是要求企业发生的金额要真实、合法,才能税前扣除。具体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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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税金: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税金及附加;
4.损失;
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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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境内,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辅导费用,可以据实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费用可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之内进行税前扣除:
1.上岗和转岗教育;
2.各类岗位适应性教育;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不应列为征收范围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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