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更新时间:2025-06-15 15:11:35 查看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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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基本税率是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做会计分录的时候,国债利息收入应该计入投资收益。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接受捐赠收入
【解释】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涉及的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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