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等等。
更新时间:2025-11-04 11:11:08 查看全文>>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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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税金: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税金及附加;
4.损失;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是直接法和间接法。
直接法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所得额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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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期末无余额。所得税费用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所得税费用计提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方)
所得税费用结转会计分录
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涉及到递延所得税的:
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
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分为25%和20%(目前减按10%)两种基本情况。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基本税率是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是要求企业发生的金额要真实、合法,才能税前扣除。具体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1.成本: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
计入税金及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
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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