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和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需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
更新时间:2025-06-12 09:57:37 查看全文>>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和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需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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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税率计算公式是什么: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颖=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x税率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海关补征关税的时效为1年。追征关税的时效为海关法规定的海关有权作出追征或补征决定的时间限制。超过时效规定的期限海关就丧失了追征或补征关税的权利。
我国海关法规定追征和补征关税的时效应从海关放行货物或纳税人缴纳关税税款的第二天开始。凡按通常纳税方式,纳税后办理结关放行手续的,追征或补征关税应以海关结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次日为时效起始日。凡海关先放行有关货物后办理缴纳关税手续的,应以纳税人缴纳关税之次日为时效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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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税的货物有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关税特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惠。
关税特定减免税包括:
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等的减灾关税规定。
特定减免税是针对特定地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特定企业(主要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
特征:
特定条件下免税;进口申报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船舶、飞机类8年;机动车辆类6年;其他类5年);
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除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许可证管理的,可以免校验有关证件。
关税是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如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间接税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或劳务价格等办法转嫁出去,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直接税是指税负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如人头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关境货物、物品(简称“货品”)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它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
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即为:
关税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到岸价格;
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销售+境外离岸价格)-出口税]→海关审定。
关税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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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免是对从外国进口商品减征或免征进口税的一种待遇。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我国关税减免权属于中央,各地海关一般按海关法和税则规定以及中央的指示等执行。根据《海关法》,享受关税减免的主要有:进出口关税征收额在人民币一元以下,免征关税。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遭受损失的,可以酌情减免进口关税。进、出口广告品和专作化验用的进口货样,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价购和免费赠送给国外的货样,免征关税。暂时进出口的展览品和货样,免征关税。专为制造特种外销商品的主要进口原料,可以减免关税。非贸易性自用物品的关税在人民币150元以下的,可由海关关长酌情减免。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的进口用品和样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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