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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补征和追征是什么

关税补征和追征是什么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海关发现的,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更新时间:2025-06-28 17:09:07 查看全文>>

  • 关税的缴纳方式有哪些

    纳税人履行缴纳关税义务的形式。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早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由纳税义务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账入库手续;之后,海关(凭银行回执联)办理结关放行手续。征税手续在前,结关放行手续在后,有利于税款及时入库,防止拖欠税款。因此,各国海关都以这种方式作为基本纳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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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的申报时间和纳税期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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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法定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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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关税的强制执行

    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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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指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溢征关税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的,申请退税时限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指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补征和追征概念的差异在于导致少纳税款的责任不同,责任的不同也带来补征与追征时限的不同。

    关税规定

    溢征:海关发现应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补征: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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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的申报时间

    关税的申报: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缴纳期限及缴纳方式

    关税应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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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特定减免税

    关税特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惠。

    关税特定减免税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等的减灾关税规定。

    特定减免税是针对特定地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特定企业(主要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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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有从价计税应纳税额;从量计税应纳税额;复合计税应纳税额;滑准税应纳税额。

    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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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有如下公式:

    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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