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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强制执行包括什么

关税的强制执行包括什么

征收关税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更新时间:2025-10-19 09:58:07 查看全文>>

  • 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关税的强制执行

    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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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有哪些?

    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有: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本款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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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减免税货物有哪些

    关税特定减免税货物包括:

    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等的减灾关税规定。

    特定减免税是针对特定地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特定企业(主要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

    特征:特定条件下免税;进口申报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船舶、飞机类8年;机动车辆类6年;其他类5年);

    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除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许可证管理的,可以免校验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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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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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完税价格怎么计算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公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

    出口:FOB离岸价格-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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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收。它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

    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即为:

    关税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到岸价格;

    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销售+境外离岸价格)-出口税]→海关审定。

    关税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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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溢征的规定

    关税溢征规定:海关发现应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纳税人缴纳关税后,海关或纳税人发现应征税额少于实征税额,即构成溢征。海关将实征税额大于应征税额的部分追还给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即称为溢征退税。

    溢征退税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的规定,下列造成溢征关税的,情况属溢征退税范围:

    海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不适当。

    海关计征关税中有技术性错误。

    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税后发现有短卸(包括装船时短装)事情。

    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后海关放行前,发现国外运输或起卸过程中遭受损坏或损失,并不再补偿进口;起卸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以及海关查验时发现非因仓库管理人员或货物所有人保管不当而致货物破漏、损坏、腐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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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补征和追征

    关税补征和追征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海关发现的,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税的退还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纳税人发现的,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造成关税退还的四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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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法:对于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估价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其他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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