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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更新时间:2025-06-08 13:27:02 查看全文>>

  • 抵押物的范围可以是哪些

    抵押物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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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是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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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积极权能之规定

    抵押权的积极权能,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依据担保法理结合《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抵押权人顺序利益的保护。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但就各抵押权人而言,相互间仍有一个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问题。依近代各国民法理论与实践,所谓抵押权的顺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其解决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数各抵押权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大陆法系各国一般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而定,即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学说称为抵押权人之次序权。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

    2、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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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转让

    1、不动产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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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范围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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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

    2、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

    3、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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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一体原则

    房地一体原则具体是指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以及附着物的所有权属于同一主体。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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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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