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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更新时间:2025-06-25 10:55:43 查看全文>>

  •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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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质权: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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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范围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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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

    2、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

    3、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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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抵押的财产

    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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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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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重合

    物权重合指的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不动产需要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动产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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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出租

    抵押物出租是指抵押物所有人将已经设定抵押的抵押物出租给第三人,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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