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计税依据不包括留抵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更新时间:2025-10-12 09:58:52 查看全文>>
城建税计税依据不包括留抵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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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滞纳金不需要计提。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建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缴纳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的三档比例税率,具体如下。
(l)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4)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5)流动经营无固定采购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经营地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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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计税基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被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当月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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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规定:
城建税按照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随着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因减免税而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退库的,可同时对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退库。
对由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消费税、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一律不退换。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税款专款专用——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属于一种附加税——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分设7%,5%,1%三档税率。
城建税是一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的,缴纳城建税是需要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纳的地点也是根据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地点来确定,随着三税一起申报给当地税务机关。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
(一)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否则也就无所谓国家预算。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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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城建税计税依据不包括留抵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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