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计税基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被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当月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5-08-23 09:51:26 查看全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计税基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被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当月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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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城建税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被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当月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建税计税依据不包括留抵退税。
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①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规定:
城建税按照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随着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因减免税而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退库的,可同时对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退库。
对由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消费税、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一律不退换。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1、月底计提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2、次月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城建税是一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的,缴纳城建税是需要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纳的地点也是根据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地点来确定,随着三税一起申报给当地税务机关。
1、月底计提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2、次月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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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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