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
更新时间:2025-06-14 10:05:15 查看全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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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税额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
免抵税额是指内销的应纳税额因为出口退税的原因,没有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但是同时企业也少取得了出口退税的税款,也就是税务机关用出口应退给纳税人的税款抵免了这部分的应纳税额,其实相当于纳税人实际上还是缴纳了的,并不是税收的优惠政策,所以不能免除本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附带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因此这个“免抵税额”应该计入到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当中,不能因为征管方式的改变(简化手续)而减少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
应纳城建税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缴纳城建税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缴纳上月城建税费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建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规定:
城建税按照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随着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因减免税而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退库的,可同时对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退库。
对由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消费税、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一律不退换。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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