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建税是一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的,缴纳城建税是需要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纳的地点也是根据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地点来确定,随着三税一起申报给当地税务机关。
更新时间:2025-06-27 17:09:03 查看全文>>
城建税是一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的,缴纳城建税是需要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纳的地点也是根据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地点来确定,随着三税一起申报给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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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被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当月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免抵税额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
免抵税额是指内销的应纳税额因为出口退税的原因,没有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但是同时企业也少取得了出口退税的税款,也就是税务机关用出口应退给纳税人的税款抵免了这部分的应纳税额,其实相当于纳税人实际上还是缴纳了的,并不是税收的优惠政策,所以不能免除本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附带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因此这个“免抵税额”应该计入到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当中,不能因为征管方式的改变(简化手续)而减少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计算应缴的城建税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缴纳城建税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计税基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被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当月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非税款项不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规定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被处的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即只根据税,不包括费。
本期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金均为计税依据,不论税款所属期间。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也应作为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从性质上看是纳税人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因此,应作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属于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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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规定:
城建税按照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随着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因减免税而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退库的,可同时对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退库。
对由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消费税、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一律不退换。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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