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更新时间:2022-04-02 11:47:45 查看全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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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取得预售收入时,按照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进行清算;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自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资料: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自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建造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之间互换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房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特殊售房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2.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1.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1.确认收入金额
2.扣除项目
3.计算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4.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依据增值率,确定税率、扣除系数
6.计算土地增值税税款
应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不征。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不动产的赠与,仅指赠与的下列情形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房屋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或者直接赡养人的权利;
财产所有人,所有土地使用权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将在中国建设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福利;社会指的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旧基础,促进委员会的建立和民政部门批准非营利公益组织。
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一、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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