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行多证合一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按照以下流程:一窗受理,新注册企业根据实际需求自愿提出“多证合一”业务申请,将所需材料一次性提交至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同步审批,“多证”涉及的部门在承诺时间内各自同步审批资料,完成审批。统一发证,有关部门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后,由综合窗口统一制作、核发相关证照。
更新时间:2022-03-21 15:56:37 查看全文>>
实行多证合一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按照以下流程:一窗受理,新注册企业根据实际需求自愿提出“多证合一”业务申请,将所需材料一次性提交至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同步审批,“多证”涉及的部门在承诺时间内各自同步审批资料,完成审批。统一发证,有关部门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后,由综合窗口统一制作、核发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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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系统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规范》进行开发,适用于新的增值税申报办法和国税系统所有税种的申报的系统软件。
纳税申报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纳税人使用系统将纳税申报资料生成电子数据,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介质、网络等)将电子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接收后进行审核,通过接口存储到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数据库。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认证后,可以做为进项税额,在申报时抵扣购进货物时已缴纳的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税务稽查审理人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一是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是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是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是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对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符合下列三种类型的临时登记可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须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不管当期有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申报纳税方式有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批准。
税务登记的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种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
(1)设立税务登记,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2)变更税务登记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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