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 是增值税核算中的核心概念,本质是指企业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购进项目,因后续发生税法规定的 “不得抵扣” 情形,需将之前已抵扣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转出”,并补缴这部分税款的过程。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前期买东西时,曾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一部分税款(减少了应缴增值税);但后来发现,这部分东西的用途不符合抵扣规定,所以必须把之前 “扣掉的税款” 重新算回来,补交给税务机关。
更新时间:2025-12-03 10:57:23 查看全文>>
“进项税额转出” 是增值税核算中的核心概念,本质是指企业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购进项目,因后续发生税法规定的 “不得抵扣” 情形,需将之前已抵扣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转出”,并补缴这部分税款的过程。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前期买东西时,曾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一部分税款(减少了应缴增值税);但后来发现,这部分东西的用途不符合抵扣规定,所以必须把之前 “扣掉的税款” 重新算回来,补交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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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进项税额转出后,该部分税额不得再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因非正常损失等原因造成进项税额的变化时,把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科目。
进项税额应当转入的科目包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应交所得税等。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贷方项目,主要反映了应交增值税的减少。企业在月末结算应交增值税时,进项税额转出也需要相应地计算。按照增值税相关知识,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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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减去已抵扣但需补缴的部分,最终导致应纳税额增加。企业之前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因发生 “不得抵扣情形”(如用于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按规定需从 “可抵扣进项” 中剔除—— 相当于之前多抵扣了,现在要还回来。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当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因非正常损失等原因造成进项税额的变化时,把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科目。
进项税额应当转入的科目包括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应交所得税等。进项税额转出是一个贷方项目,主要反映了应交增值税的减少。企业在月末结算应交增值税时,进项税额转出也需要相应地计算。按照增值税相关知识,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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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因发生税法规定的 “不得抵扣情形”(如用于集体福利、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等),需按规定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补缴税款)。计算核心是:按 “不得抵扣部分的成本 × 对应税率” 计算转出金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至23b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填列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进项税额转出需要结转,其结转逻辑与增值税其他明细科目一致,最终通过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科目核算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一、结转的核心目的
“进项税额转出” 作为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的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需补缴的前期已抵扣税款。期末需通过结转,将其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汇总,计算出当期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确保增值税核算完整。
二、具体结转步骤(一般纳税人)
月末结转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
将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下的所有明细科目(包括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余额结转至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表示应缴未缴增值税):
需要结转,其结转逻辑与增值税其他明细科目一致,最终通过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科目核算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一、结转的核心目的
“进项税额转出” 作为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的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企业需补缴的前期已抵扣税款。期末需通过结转,将其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汇总,计算出当期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确保增值税核算完整。
二、具体结转步骤(一般纳税人)
月末结转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
将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下的所有明细科目(包括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余额结转至 “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表示应缴未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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