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更新时间:2022-03-02 15:18:35 查看全文>>
债权信托是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是指受益人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已经转让的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等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
信托资金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
信托资金,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 受托人( 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 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资金,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 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资金基本类型
信托机构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单独管理信托资金,即称为单独管理资金信托;为了使受托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采取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1、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又可分为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和指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
(1)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资金的运用方法及标的,包括投资标的类别、名称、数量、时期、交易价格等,信托机构并无裁量权。
(2)指定单独管理运用资金信托业务是指结合信托机构自身信托投资及土地开发业务专长,引导信托资金投资于政府编列预算执行的开发项目。
2、集合资金信托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信托的有限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收益:
是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托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股权投资分红、股权转让差价收入以及其他收人。信托资金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应主要考虑以下风险:经营风险或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有价证券的价格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风险。
信托实施财产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过程。这一功能表面上与银行信贷相似,但有质的区别:信托在融资对象上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在信用形式上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因此,在许多方面信托融资比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
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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