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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是什么

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是什么

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是企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9%。但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适用6%的税率。

更新时间:2022-04-23 12:03:27 查看全文>>

  • 视同销售的员工福利会计分录

    视同销售的员工福利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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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转让金融资产当月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

    借:投资收益等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转让金融资产当月的月末,如产生转让损失,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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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加计递减是什么,进项税加计扣除会计分录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加计抵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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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几种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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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基本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有以下标准: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国家所有,即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集体土地及耕地。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或其他形式收入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必须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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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进口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分为: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不动产,分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在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4.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5.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6.视同销售:代销业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纳税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赠送;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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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加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委托加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如果是下列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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