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2-04-17 11:08:30 查看全文>>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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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买方承担。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税法上视为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①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加计抵减是什么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法定征收率3%;特殊征收率5%。适用3%: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等。适用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等。
简易征收的范围
建筑业简易征收范围: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出售不动产简易征收范围:
增值税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如果是下列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企业支付给供应商的税费,销项税额是购买方支付给企业的税费;进项税在借方表示应交税额的减少,销项税额在贷方表示应交税额的增加。负债类科目数字在借方代表抵减的,正常的负债类科目的余额应该是在贷方。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分录的时候记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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