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个人不得使用的结算方式有三种: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商业汇票。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更新时间:2022-05-06 15:34:29 查看全文>>
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个人不得使用的结算方式有三种: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商业汇票。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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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要求及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这种承诺的条件是:要求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单证必须相符。
当买卖双方首次接触,不了解对方商业信誉,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商人做生意,无法承担发展中国家的商业/国家风险时,常在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
概念
实际是一种银行担保,保证SCL持有人对第三方依据合同所做承诺。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卖方)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有当受益人(卖方)交货,且向开证行提交了约定的交货凭证(单据)后。开证行才兑现对受益人(卖方)付款。如果受益人不交货,或者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开证行不会对受益人(卖方)付款。从而确保买方不会因为卖方的不交货而遭遇先行付款的风险。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综合二者的特征,信用证是不可以用来质押贷款的。
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由银行向进口商融资的基本方式。指商业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方开出信用证,准许出口商对开证行或其分支行、代理行开立一定金额的汇票,在接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有关条款的条件下,银行保证付款。在使用信用证融资方式时,开证行在进口商没有实际收货付款的情况下向出口商先行凭单付款,履行第一付款责任。对出口方受益人来说,这种付款又是最终性的,开证行履行付款后不能事后因进口商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而向出口商追索已付款项。这样,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使出口商面临的信用风险大为降低,同时由于信用证提供付款保证,出口商一般可以在当地银行将票据议付或贴现,取得资金融通,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回:
国内信用证开证主体是开户银行,开证银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
回:
国际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我国信用证以人民币计价,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但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信用证的分类
按照付款期限,信用证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是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的办法。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 性质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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