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企业为赚取差价而近期出售的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包括取得时记录成本、应收股利/利息及交易费用;持有期间确认股利/利息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时调整账面价值;出售时记录实际收款并结转成本与变动损益;转让金融商品还需计算应交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5-02-19 12:54:48 查看全文>>
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企业为赚取差价而近期出售的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包括取得时记录成本、应收股利/利息及交易费用;持有期间确认股利/利息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时调整账面价值;出售时记录实际收款并结转成本与变动损益;转让金融商品还需计算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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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后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特征:
1.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的需要(区别与存货:直接用于对外出售)。
2.使用固定资产的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分类:
按经济用途分类:
可以。
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主要由工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待摊投资所构成。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提示】此处的“出租”仅指出租设备等动产,出租厂房等不动产不属于固定资产,而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固定资产盘盈不属于营业外收入,属于前期差错,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具体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安装工资。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包括:关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成本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固定资产待抵扣进项税是购买固定资产的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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