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资产是企业持有的使用寿命超一年的有形资产,用于生产、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按经济用途分为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等。核算科目包括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及资产处置损益,分别用于记录资产成本、折旧、减值、清理及处置损益等。
更新时间:2025-03-02 12:43:35 查看全文>>
固定资产是企业持有的使用寿命超一年的有形资产,用于生产、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按经济用途分为生产经营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等。核算科目包括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及资产处置损益,分别用于记录资产成本、折旧、减值、清理及处置损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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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其中,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具有下列特征: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持有时间)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
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清查固定资产的损溢,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一)固定资产盘盈
应当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进行账务处理。
批准前:
借:固定资产(重置成本)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固定资产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法。固定资产清查是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的清点盘查。是企业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挖掘现有固定资产潜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固定资产清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资产清查的账务处理
1、盘盈
按前期差错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盘亏
政府会计固定资产盘亏会计分录:
借:待处置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待处置资产损溢
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可以从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处取得的赔偿)
固定资产减值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待抵扣进项税是购买固定资产的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再减去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的原价-计提的减值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
账面余额=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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