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存货准则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新准则中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和个别计价法。
更新时间:2023-01-27 10:08:15 查看全文>>
根据新存货准则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新准则中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和个别计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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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属于存货。
(一)存货的内容
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等。
1.原材料。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过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在产品。在产品是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产成品。产成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存货减值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是损益类科目,损失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其核算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销售原材料等存货时,按售价和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出售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企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时,对于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实际上是按已售产成品或商品的账面价值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即: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存货计价方法是一种企业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是制定企业会计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报告利润和存货估价,并对企业的税收负担、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存货成本是存货在订货、购入、储存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购置成本指购买货物、取得货物所有权所花费的费用,通常包括货物的买价、运杂费、装卸费等。
订货成本指订购货物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采购部门费用、订货过程中的文件处理费、邮电费等。
受托加工物资不是受托方的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受托方“存货”项目核算范围。
存货减值转回是指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而不是在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其他影响因素,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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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发出存货的成本计价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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