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提单背书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海上进行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提单背书包括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选择指示人提单。
更新时间:2023-01-24 14:46:49 查看全文>>
进口提单背书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海上进行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提单背书包括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选择指示人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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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仍进行了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影响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责任的承担,只要票据上面的签证真实有效,承兑人承兑后就要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在承兑人拒绝承兑的时候,背书不得转让后的被背书人仍转让的,其前手对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具体办理流程: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电子承兑汇票背书流程:进入“电子票据背书转让申请”界面。点击“新建”,进入“背书转让申请查询”界面。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系统就会返回查询结果。客户根据页面提示信息,输入“被背书人信息”,点击“提交”,系统就会显示录入交易成功。
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1)以“凭指示”(To order)作为抬头人,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背书,故也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2)以“托运人的指定人”(To order of shipper)为抬头人,称为凭托运人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shipper’s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或记名背书,进行、转让,托运人也可不背书,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既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3)以“开证行的指定人”(To order issuing bank)作为抬头,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the order of xxxx bank(开证行名称)或“To xxxx bank’s order”,并由银行(往往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开证行)进行背书转让。
收款人背书指的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收款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承兑汇票背书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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