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汇票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
更新时间:2023-01-18 14:09:52 查看全文>>
汇票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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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委托收款背书的规则:代理权授与效力。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而非票据权利。
汇票背书流程: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1)以“凭指示”(To order)作为抬头人,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背书,故也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2)以“托运人的指定人”(To order of shipper)为抬头人,称为凭托运人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shipper’s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或记名背书,进行、转让,托运人也可不背书,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既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3)以“开证行的指定人”(To order issuing bank)作为抬头,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the order of xxxx bank(开证行名称)或“To xxxx bank’s order”,并由银行(往往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中的开证行)进行背书转让。
收款人背书指的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收款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汇票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定义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类型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签章或书写文字、身份证号码,转让票据所赋权利的当事人。背书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承兑汇票背书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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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汇票背书转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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