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_2025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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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熟悉)
1.对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4.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1)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2)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3)提出调解方案。
(4)达成调解协议。
(5)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6.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属章节:第八章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5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细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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