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正文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_2025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5-09-04 17:26:16

努力从来不是与他人赛跑,努力是与自己赛跑,是克服自身的懒散,是为了增加自己获得成功的能力。希望大家能够克服懒散心态,积极备考税务师

■ 推荐:《涉税服务实务》基础考点汇总>>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_2025年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知识点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熟悉)

1.对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4.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1)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2)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3)提出调解方案。

(4)达成调解协议。

(5)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6.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属章节:第八章 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注:以上内容选自美珊老师2025年《涉税服务实务》轻一·基础细讲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打印

精选推荐

报考咨询中心 资深财会老师为考生解决报名备考相关问题 立即提问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申请购课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