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_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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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掌握)
人 |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2≤Y≤50)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
钱 | 出资形式 |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欠缴出资 |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额 | |
名称 |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所属章节:第十二章 合伙企业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陈小球老师2025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轻一·基础细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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