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相关高频问答快来 get~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企业跨境业务往来日益频繁,非居民企业相关税务问题愈发受到关注。为助力企业准确把握政策,合规处理税务事宜,我们梳理了一系列非居民企业高频问答。
一、非居民企业的界定
问: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一家依照美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设在美国,却在中国设有办事处开展业务,或者虽未设实体办事处,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该企业即为非居民企业。
二、纳税义务范围
问:非居民企业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有哪些?
答:这得分两种情况。一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德国某企业在中国设立了销售办事处,该办事处取得的中国境内销售产品所得,以及与办事处运营紧密相关、来自境外的产品设计服务收入,均需在中国纳税;若德国企业未在中国设机构,只是将一项专利授权给中国企业使用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这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
问: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答:一般而言,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所得,即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与机构场所有关所得,适用税率为 25%。而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适用税率为 20%,不过实际减按 10% 征收 。像上述在中国设销售办事处的德国企业,若其从事一般经营活动所得,适用 25% 税率;若德国未设机构企业取得中国境内特许权使用费,适用 10% 税率。
三、源泉扣缴相关
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哪些所得需要源泉扣缴?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以下几种情况: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方法计算 。例如,中国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 1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即为 100 万元;若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在中国境内的一处房产,售价 500 万元,房产净值 3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就是 500 - 300 = 200 万元。
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进行源泉扣缴时,扣缴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申报时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若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举例来说,中国企业在 2025 年 5 月 15 日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实际支付股息,那么 5 月 15 日就是扣缴义务发生之日,需在 5 月 22 日前完成申报和解缴税款;若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一项中国境内资产,分三年收款,前两年收款先视为收回成本,第三年收款超出成本部分才计算扣缴税款。
政策来源于:海南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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