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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高频考点

管理人的资格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经济法》是注会考试的核心科目之一,在专业阶段六科中具有独特地位。通过该科目不仅能提升法律思维,还能为后续综合阶段案例分析奠定基础,是考生必须攻克的“性价比之选”。以下是《经济法》第八章考点精讲,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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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资格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所属章节】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管理人

【知 识 点】

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的种类

(1)机构管理人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个人管理人

①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②由个人担任管理人并非仅由一个个人完成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利害关系的具体判定

(1)对机构的要求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2021年案例分析题)

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2)对个人的要求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

①具有前述情形之一;

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2024年案例分析题)

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 ● ●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的相关内容,经济法为文科类科目,备考时容易出现混淆的情况,建议考生在备考时通过习题练习辅助记忆考点,巩固理解!

章节刷题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责任编辑:李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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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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