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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高频考点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注会经济法虽难度较低,但对记忆力要求较高。近年考试趋势显示,仅靠记忆性题目难以高分,需结合实际案例灵活运用。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下面的考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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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所属章节】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有限合伙企业

【知 识 点】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出资

(1)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强制补缴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 ● ●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的相关内容,经济法为文科类科目,备考时容易出现混淆的情况,建议考生在备考时通过习题练习辅助记忆考点,巩固理解!

章节刷题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责任编辑:李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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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数量
3科
  • 2科
  • 3科
  • 4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 日均1-2h
  • 日均2-3h
  •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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