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符合所规定的情形,则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那么,政府收回企业土地,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问政府收回企业土地,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