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会计在线/继续教育/实操技能

哪些财产不得设定纳税抵押?

2025-08-29 14:38:38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那么,哪些财产不得设定纳税抵押呢?

哪些财产不得设定纳税抵押?

哪些财产不得设定纳税抵押?

答: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六和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设定纳税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八)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打印 责任编辑:于春
解锁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