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物权类型 | 客体类型 | |||
不动产 | 动产 | 权利 | ||
所有权 | ✓ | ✓ | × | |
用益物权 | ✓ | × | × | |
担保物权 | 抵押权 | ✓ | ✓ | × |
质权 | × | ✓ | ✓ | |
留置权 | × | ✓ | × |
效力 | 具体阐述 | |
物权的优先效力 |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 例如,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留置权最优先等 |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 (1)物权存在于某标的物上,而债权请求的内容也指向该物而与物权发生冲突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存在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抵”“经预告登记的债权” | |
物权的追及效力 |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设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的效力 | |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 物权是直接且排他地支配物的权利,该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

AI智能答疑老师
2025-08-08 21:54:47 155人浏览
您好,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仅适用于不动产,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地役权,这是因为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其客体类型。您提到的将自己电脑借给别人使用的情况,本质上是债权关系,如使用借贷合同,受合同法调整而非物权法——他人虽能利用电脑产生收益,但这不具备物权的排他性或追及效力,而是相对性的债权债务安排。因此,动产上确实无法设立用益物权,但您观察到的收益现象是合理的,只是法律将其纳入债权框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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