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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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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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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性原则包括:

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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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全面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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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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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损害最小、措施与目标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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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要求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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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1)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的现行法律依据的或依据紧急状态法作出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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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②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③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④行政机关行使应急权力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遵循合目的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安全原则。其中,遵循比例原则主要是要求行政应急行为应当适当、适度,尽最大可能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或者最低程度的范围内。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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