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账务处理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入账金额;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2)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3)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发生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经认证后可以从当月销项税额中扣除。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取得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交易费用的增值税)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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