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条件 星级★★ | 难度:中 | 历年:单选、多选、综合
1.应税行为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另有规定除外):
(1)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
(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列举范围;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经营性活动;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有偿。
2.下列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
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