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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提示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提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累计不超过90天

×

×

×

累计90天~183天

×

×

累计满183天连续不满6年

×

累计满183天连续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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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试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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