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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涉税服务实务》基础考点: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奎2017-08-03 14:38:48

  税务师考试补报名正在进行中,有未报名的朋友请抓紧时间进行报名。小编为帮助大家复习备考,熟练掌握考点,不留知识“死角”,特此为您整理《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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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4.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5.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6.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第九章24讲增值税纳税审核与纳税申报

  【知识点】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三)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代销除外),为货物移送当天;

  (8)发生应税行为,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0)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1)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通过后,非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提示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提示2】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由于除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逾期未认证或申请比对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提示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客观原因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程序,减少办税环节。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5.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6.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例题·单选题】2017年4月税务师在对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度增值税纳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2016年12月有下列一笔业务: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

  经审核确认为因该商场销售商品达到一定数额从供货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假定该纳税人2016年决算报表已编制),税务师作出的下列账务调整中,正确的是( )。

  A.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B.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

  C.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529.9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1

  D.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529.9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29.91

  【答案】D

  【解析】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的适用税率)×所购货物的适用税率=100000/(1+17%)×17%=14529.91(元)。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考试复习重在练习。小编特此为您整理了2017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希望对大家提升答题能力有所帮助!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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