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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每日一道主、客观题:9月1日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谭畅2025-09-01 11:05:05

真正的强大,不是从不跌倒,而是每次跌倒后,都能带着淤青重新站起。2025年中级会计考试备考过程中,别管别人怎么说,你的征途是星辰大海,脚下的坎坷,都是垫高你的基石。

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每日一道主、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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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题主观题


【9月1日客观题】

【单项选择题】

2025年7月5日,周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2025年7月8日12点整,天安门广场的地面温度达到40度,周某即将其所有的房屋以10万元的超低价格出售给赵某。有关周某与赵某的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B.附失效期限的合同

C.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D.附失效条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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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2025年7月8日12点整,天安门广场的地面温度不一定能够达到40度——附条件;(2)达到即出售(《房屋买卖合同》生效)——附生效条件。

【知识点】合同的生效

【章节&考情分析】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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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主观题】

【简答题】

2025年2月,赵某对钱某负有到期债务10万元未清偿。2025年5月,经钱某多方打探得知:赵某于2024年4月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汽车赠与亲戚孙某。2025年5月底,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赠与行为,孙某提出如下抗辩理由:

(1)自己不知道赵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钱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24年4月赠与行为发生之日起,至钱某起诉,已经超过1年,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钱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孙某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孙某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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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赵某系将其财产无偿转让,因此无须考虑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本题中,钱某于2025年5月知道赵某赠与行为,5月底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行使撤销权,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

【知识点】撤销权

【章节&考情分析】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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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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