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每日一道主、客观题: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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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2025年7月5日,周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2025年7月8日12点整,天安门广场的地面温度达到40度,周某即将其所有的房屋以10万元的超低价格出售给赵某。有关周某与赵某的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B.附失效期限的合同
C.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D.附失效条件的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2025年7月8日12点整,天安门广场的地面温度不一定能够达到40度——附条件;(2)达到即出售(《房屋买卖合同》生效)——附生效条件。
【知识点】合同的生效
【章节&考情分析】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简答题】
2025年2月,赵某对钱某负有到期债务10万元未清偿。2025年5月,经钱某多方打探得知:赵某于2024年4月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汽车赠与亲戚孙某。2025年5月底,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赠与行为,孙某提出如下抗辩理由:
(1)自己不知道赵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钱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24年4月赠与行为发生之日起,至钱某起诉,已经超过1年,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钱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孙某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孙某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赵某系将其财产无偿转让,因此无须考虑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本题中,钱某于2025年5月知道赵某赠与行为,5月底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行使撤销权,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
【知识点】撤销权
【章节&考情分析】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习题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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