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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伙事务中的异议权vs监督权_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谭畅2025-07-07 15: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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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伙事务中的异议权vs监督权_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点

【易错易混点·8】执行合伙事务中的异议权vs监督权

区别:

享有这两项权利的主体不同。

在合伙事务执行的过程中,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即享有异议权的为

合伙事务执行人);而享有监督权的主体则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的情况。

【总结】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的是监督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的是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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