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伙事务中的异议权vs监督权_202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易错易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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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易混点·8】执行合伙事务中的异议权vs监督权
区别:
享有这两项权利的主体不同。
在合伙事务执行的过程中,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即享有异议权的为
合伙事务执行人);而享有监督权的主体则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的情况。
【总结】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的是监督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的是异议权。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易错易混点是由东奥教研团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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