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责任_2025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易错易混点
真正的勇气不是不害怕,而是含着眼泪依然选择向前奔跑。2025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考试中,有很多易错易混的知识点需要特殊记忆,以免在遇到易混淆选项时被“诱导”,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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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分】
第一章 企业战略与经营决策
【易错易混知识点】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责任
股东人数和设立协议 | (1)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
设立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 | (1)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3)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
出资义务 |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
(以上内容源自东奥会计师在线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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