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_25年注会税法学习要点
在注会税法科目中,该知识点主要涉及个人从存款、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中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以及如何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一知识点在考试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与申报,是税务工作中常见的业务类型之一,也是考试中容易出现得分点的部分。
【所属章节】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额计算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知 识 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Part4 分类所得的税额计算及其他政策
考点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按收入全额计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但根据个人从境内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同,有如下特殊规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此政策执行。
解释
上市(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上市(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上市(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新增)
2.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5.其他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教材P316):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政策执行范围仅限于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此项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分期纳税的政策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缺乏现金收入的状况。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教材P316):
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解释
转增股本的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此外,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
举例
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在新股东4500万元股权收购价格中,除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外,实际上相当于以3500万元购买了原股东4000万元的盈余积累,即4000万元盈余积累中,有3500万元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剩余500万元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甲企业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时,其中所转增的350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转增的500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归纳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免规定:
征免 | 具体情况 |
应征 | (1)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用企业资金为其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3)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
不征 | 100%收购股权,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支付对价的新股东对已支付对价取得的盈余积累转增资本(股本) |
免征 | (1)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减征 | 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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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注会《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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