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概念与种类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学会注会经济法科目,不仅有助于通过考试,还能为实际生活与工作提供指引。经济法与人们的工作生活紧密联系,如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知识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用到。以下是“物的概念与种类”考点讲解,赶快来学习吧!
【所属章节】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基本概念
【知 识 点】
物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
界定标准 | 具体阐释 | 典型举例 |
有体性 | 指的是有体物 | (1)桌子、电脑、房屋、桥梁、森林、水流等均为物 (2)电力、热力、气体等,虽无形但有体,亦为物 (3)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均不属于物; 行为是债权的客体,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是著作权的客体), 人格利益是人身权(包括身份权、人格权)的客体 (4)权利(如股权、应收账款)不属于物,但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
可支配性 | 应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 (1)太阳、月亮、星星等,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不属于物 (2)汽车尾气,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不属于物 |
在人的身体之外 |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 (1)剪下来的头发、捐献的血液等,已经与人体相分离并独立于人体,可以作为物对待 (2)已经安装在人体上的假肢、心脏起博器等,在生活习惯上被认为已经构成身体的一部分,不再作为物对待 |
2.物的种类
分类 | 定义 | 典型例子 | 法律意义 | |
分类1 | 流通物 | 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 | 绝大多数的动产、房屋 | 以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为标的订立的买卖合同很可能属于无效合同 |
限制流通物 | 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 | 文物、黄金、药品 | ||
禁止流通物 | 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 ||
分类2 | 不动产 | 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 |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 (1)物权变动规则、公示途径不同 (2)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动产 | 不动产以外的物 | (1)桌子、电脑等普通动产 (2)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 | ||
分类3(限于动产) | 可替代物 (种类物) | 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者重量而确定的物 | 新书、粮食 |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
不可替代物 (特定物) | 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 | 齐白石的画 | ||
分类4(限于动产) | 消费 (耗)物 | 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 | 粮食、金钱 | (1)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之后,又原封不动地归还原所有者 (2)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 (3)一般情况下,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
非消费(耗)物 | 可以多次使用或让与之物 | 汽车、生产设备 | ||
分类5 | 可分物 | 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 | 米、酒 | 分割共有物时,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 |
不可分物 | 分割将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 | 牛、汽车 | ||
分类6 | 主物 | 一物可能不是他物的成分,而只是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而存在,此时,相对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该辅助之物为从物 | 典型的从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 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
从物 | ||||
分类7 | 原物 | 两物之间存在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的,原有物为原物,新物为孳息物 | (1)天然孳息物,如母鸡生的鸡蛋 (2)法定孳息物,如出租房屋产生的租金 | ①天然孳息 当事人对天然孳息的取得有约定的,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②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孳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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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种类”的相关内容,经济法为文科类科目,备考时容易出现混淆的情况,建议考生在备考时通过习题练习辅助记忆考点,巩固理解!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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