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更新时间:2025-06-12 14:28:57 查看全文>>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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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标的物的使用价值)。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2)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
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相邻关系具体包括避免邻地地基动摇或者其他危险的相邻关系;相邻用水与排水关系;相邻必要通行关系;相邻管线铺设关系;因建造建筑物利用邻地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方通风、采光、日照的关系;以及固体污染物、不可量物不得侵入的相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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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如何体现
物权的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而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几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有偿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共有物的处分和分割区分:
共有物的处分是指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内容包括:共同共有的处分,按份共有的处分,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
共有物分割是指将共有物从共有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对共有物进行分割时,有协议的依协议进行,协议不成时,则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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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按份共有,就是按份额共有之意,这个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及于共有物的整体,以及共有物的每一部分。
1、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4、遗失物的转让
(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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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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