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5-06-20 09:29:54 查看全文>>
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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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原因的法律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的法律行为相区分,视作依据不同法律根据而成立生效的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支配性和排他性的要求)。
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也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二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他物权。
2、物权法定原则
(1)种类法定
物权的基本原则有: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
无权处分都包括: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1)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的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为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2)债权行为因其只是负担行为而不转让物权,故无处分权之要求,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亦可有效,当出卖人无法履行合同时,买受人可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主张违约救济。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重合指的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不动产需要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动产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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