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更新时间:2025-06-21 14:48:41 查看全文>>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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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是:
最高额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务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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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浮动抵押是什么意思
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是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务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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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变卖、拍卖和折价。
抵押权的实现:
1.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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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区别是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 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
(2)转让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之转让;
(3)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附条件性
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是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设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抵押合同然后确定债权人具备抵押权的情况。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对应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中第四百条的内容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同时抵押合同需要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相关条款。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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