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更新时间:2022-06-21 13:38:05 查看全文>>
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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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差额还是全额计算视情况而定。
一、非房产开发企业购进转让
1.简易计税
预缴税额=(含税收入-购进价款)/(1+5%)*5%,
应纳税额=(含税收入-购进价款)/(1+5%)*5%-预缴税额。
2.一般计税
预缴税额=(含税收入-购进价款)/(1+5%)*5%,
扣减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1.一般农产品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10%)
买价-进项税额=采购成本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1)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范围: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5.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填写:
在“借方”反映的明细账:
1、进项税额
三级科目“进项税额”核算的内容是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对于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色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
三级科目“已交税金”核算企业当月上缴本月增值税额。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销项税额抵减、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账务处理:
1.取得资产、接受劳务或服务
借:材料采购、原材料、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以及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
借:原材料等
增值税减免政策,是指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这三种减免政策。
1、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进口货物: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无形资产,是指销售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在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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