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更新时间:2022-05-02 12:33:00 查看全文>>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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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月末账务处理的步骤:
1.核对进项税额:
将本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核对进项税额是否与发票上的税额一致。
2.核对销项税额:
核对本月销售收入的税额是否与发票上的税额一致。
3.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发票开票基本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货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退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根据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销项税额抵减、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销项税额抵减、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对应:一般纳税人在同一笔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在某纳税期间内,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过明的增值税额。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时,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 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审核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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