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原因:《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计提,缴纳的时候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印花税”科目核算。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更新时间:2023-04-19 17:45:49 查看全文>>
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的原因:《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计提,缴纳的时候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印花税”科目核算。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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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中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营业账簿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其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则按件贴花5元。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1.合同类: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书据,股权(不包括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
3.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
纳税人履行缴纳印花税义务的特定方法。印花税的纳税方法较其他税种不同,主要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向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依据(90)国税发173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依据(91)国税发15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险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0)国税函发428号文件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注明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贴花。
印花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印花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书立或领受的各种应纳税凭证。它是通过印花税税目体现的,凡列入税目的属于征税范围,未列入的则不征税。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各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转移书据。
另外,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的内容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不含。应税凭证单独记载增值税额的,不计入印花税计税金额;免增值税的或者应税凭证未单独记载增值税额的,印花税计税金额不扣除增值税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印花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
股票印花税的计算:
股票印花税=成交金额*0.1%
从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仍保持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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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解印花税为什么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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