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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审理范围是什么

税收违法案件审理范围是什么

税收违法案件审理范围主要包含如下: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更新时间:2023-01-29 16:33:05 查看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规定和简易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规定

    1、查明事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执法人员

    (1)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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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的关系

    行政处罚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3)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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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判决执行内容,而以拘留债务人或科处迟延履行金等不利于被执行人的方法,在心理方面施加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这种执行方法主要适用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完成阶段。它在行政处罚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否则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真正实现,因此执行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严肃性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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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书面文件。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表现形式。同时,对被处罚人而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明,也是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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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是什么

    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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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具体含义如下:从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从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从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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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首先是必须给予惩罚,否则就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和恢复正常秩序,不足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弥补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使违法行为人通过遭受处罚痛苦而警觉醒悟停止危害社会;其次是通过处罚促使当事人变为守法者。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必须有责任能力,是可以教育和转化的人。任何放弃教育努力的处罚或者以罚代教的作法都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重要意义

    (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内在含义。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服教育,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处罚的理由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从其规定中可以看出,此原则包括以下四层含义:一是“处罚”主体法定,即除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二是适用的前提特定,即只有在实施行政处罚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才能适用该原则;三是对适用原则的强制性程度一定,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必须、强制、义务地对处罚与教育加以结合,而非可以、任意、选择地对教育与处罚进行结合适用;四是适用的对象特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必要性。

    处罚与教育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二者的结合既是作用的互补也是功能的整合,体现了国家制定该原则的初衷与基本理念。行政处罚是建立在违法行为确已发生且已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基础之上,因而产生行政处罚滞后于违法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行政处罚带有滞后性,是一种事后处理和法律制裁。而教育相比较处罚,更偏向是一种事前机制,具有预防违法犯罪和促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的作用。对于一些轻微违法、危害后果非常小的初次违法者,通过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以教育、警告为主,可以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执法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公民守法,让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而处罚和教育的完美结合,不仅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更可以取得预防与惩戒的双倍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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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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